公教離婚配偶可分退休金!考試院:不溯及既往

2018-04-05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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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將在7月1日上路,7月後離婚的公教人員配偶可要求分配退休金,銓敘部表示,該法案不溯及既往,但仍引發公教人員議論。(翻攝自Google Map)

《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將在7月1日上路,7月後離婚的公教人員配偶可要求分配退休金,銓敘部表示,該法案不溯及既往,但仍引發公教人員議論。(翻攝自Google Map)

《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將在7月1日上路,7月後離婚的公教人員,如果結婚超過2年,離婚配偶可以依婚姻所佔的年資比例,要求分配1/2的退休金。儘管考試院銓敘部官員表示,此規定不溯及既往,但仍引發公教人員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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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日前公布退撫法施行細則,條文中規定離婚配偶退休金的分配規定,「分配比率以公務人員與離婚配偶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重疊的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審定退休年資比率的1/2計算。」

法條舉例說明,某甲結婚前服義務役2年,民國95年元旦結婚,98年元旦任公務人員,108年元旦離婚,126年元旦退休,審定退休年資連同義務役合計有30年。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審定退休年資重疊期間,應自98年元旦起算至107年12月底止,合計10年,婚姻關係占年資比率為10/30,按比率1/2分配,等於配偶可拿走1/6的退休金。

勞退條例無相關規定 非公務員配偶暫不納入

銓敘部官員指出,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並非考試院立場,公教人員原來的規定。是因部分立委認為配偶在婚姻期間內有貢獻,在立委要求下納入去年立法院審議,且最後審議通過。銓敘部表示,此規定不溯及既往,且7月1日以後離婚的公務員才適用此規定。

銓敘部表示,公務人員與離婚配偶得於法定分配比率範圍內,以雙方合意分配為優先;無法協議、協議不成或依法定分配比率分配結果會造成不公平時,法院得部分調整或否決此等分配。

由於目前勞退條例沒有相同規定,且不確定會否修改相關規定,為免衍生勞工和公務員離婚後,勞工可以分配公務員退休金,但公務員卻無法提相同要求引發爭議。退撫法施行細則明訂,須等勞退相關法規有類似規定後,勞工才能要求分配公務員的退休金。

至於離婚配偶要求分配的退休金,不同於公務員按月領取,是一次發放,即離婚配偶在計算好應得的年資分配比率後,一次就領到其應得的退休金。銓敘部表示,新制對公務員的婚姻影響尚須觀察,對於離婚後再婚的退休公務員,再婚後的退休生活將被前任配偶拿走一大部分退休金而受到影響,「錢的問題將會比以前更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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