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於上星期五公布了最新的釋字766號解釋,宣告修正前的「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有關請領遺屬年金之要件,其規定不僅須符合請領條件(即被保險人死亡),而且係以提出申請的當月,作為給付年金的始點,將使雖然符合請領條件,卻未能於當月申請的遺屬,其「自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起,至提出申請的前1個月為止」的年金,均因此而無法領取(因為根本不在計算範圍內)。
大法官認為,系爭規定所欲達成的立法目的,如果是為了減省「行政作業費用」,則無非係基於行政便宜考量,並非屬於重要的公共利益。退步言之,縱使認為基於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及社會保險資源的合理配置而限制領取遺屬年金的始點,所追求的是重要公益,但該限制僅能減省少數未能及時提出申請者之給付,相對於所犧牲之謀求遺屬生活安定的法益,難謂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因此,無論從何一角度檢驗,都不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而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
本號解釋宣告法律違憲,必須得到3分之2的大法官同意(參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規定),顯然大法官對於系爭規定之違憲,具有相當程度的共識。但令人意外的是,本號解釋竟有9位大法官提出論理精闢的協同及不同意見書,各自從不同的角度表達個人意見。仔細研讀解釋理由及相關意見書後,反而令人產生更進一步的深入思考。
首先,關於審查基準究竟應該「從寬」或「從嚴」?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指出,人民依社會保險相關法律享有的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應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如果同時又涉及人民的最低限度生存需求,則應兼受憲法第15條生存權之保障。對於此等兼受生存權保障之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的限制,即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
關於聲請案件涉及「生存權」,因此提高違憲審查基準的前例,誠如湯德宗大法官於協同意見書中所指出,除了本號解釋外,尚有釋字694號及701號解釋可供參考。不過,在上開解釋中,大法官都是基於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宣告相關規定違憲。然而,本號解釋的聲請人已在聲請書中明確主張,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原則(聲請人將系爭規定與「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對比,主張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原則」而侵害人民之「財產權」),何以本號解釋卻對於系爭規定是否違反平等原則的質疑,毫無任何說明及論駁,反而以聲請人並未提出的比例原則作為審查基準,確實令人感到疑惑,而這也正是黃虹霞大法官於協同意見書中所提出的疑問(蔡明誠大法官亦於協同意見書中指出,如以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作為違憲審查之依據,亦是一種值得思考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