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良任專文:那些年,台港共同走過的晴日與烈雨

2024-09-14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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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雙方會談的時間、地點、與會人員名單、入出境禮遇通關等事宜雙方進行了多次的函電往返,終於敲定1997年5月2日上午在香港上海實業大樓舉行首次的談判。談判中出現的兩大問題,1,懸旗方式。主桅、船艉掛旗或是不掛,掛什麼樣的旗,其性質及式樣如何,進港與出港時懸掛的旗幟、方式等,另外還有證照問題;2,一個中國的原則。趙世光在致詞中表示,「只要根據一個中國的原則,並從有利於雙方互惠的角度考慮」。我則提出7月1日之後,台港各種直接往來的關係應繼續維持不變,而航運方面我方基於「維持航運現狀,變動最少」的原則,提出阻力最小、困難最少的處理方式,以期雙方可以互蒙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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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港方提出「一個中國原則」為談判的基礎,我提出異義。因為台港航運及懸旗的問題是應該定位為技術性的問題、商業性的問題,不應與政治問題掛勾,將問題單純化比較容易在7月1日之前達成共識。會後,雙方討論「共同新聞稿」事宜,因我方對港方所提之內容有多處表示反對,爰決定各自發表新聞稿, 而第二次協商地點依照先前的諒解在台北舉行。

談判不成功,也有我方內部的因素。有關港澳事務雖經海基會多次請求,陸委會均不允許海基會參加「港澳小組」;有關港澳問題之研究報告,也對海基會保密,無法與聞。而有關台港航運之規劃,陸委會成立「217專案小組」,海基會自始至終未能參加。這都跟陸委會某位副主委的作風有關。

1997年5月24日,第二輪台港航運會談在海基會會議室進行,雙方代表對7月1日以後往來台港間船舶的懸旗問題進行討論,港方代表所提的建議變來變去,而我方仍堅守不掛旗的原則。最後達成協議的文件稱之為「台港海運商談紀要」。主要內容:1,在台灣登記的商船自進入香港港口到出港期間,在船尾旗杆暫不懸掛旗,待雙方協商確定後再行懸掛;在船舶主桅,也暫不懸掛旗。2,在香港註冊的商船自進入台灣港口至出港期間,在船艉旗杆只懸掛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在船舶主桅桿不懸掛旗,待雙方協商確定後再行懸掛。3,在兩地登記(註冊)的商船自進入對方港口至出港期間,還可懸掛各自的公司旗和信號旗。基本上避開了一個中國問題,兩岸三地的政治定位問題,在求同存異,各退一步而不失立場下達成了我方不掛旗的立場。

「商談紀要」的簽署比照當年辜汪會談,在文本中只有月、日,沒有年 ;簽署完之後各自把年份填上去,以這種方式來避開紀元方式政治上的問題。

會談簽署之後,我回答記者詢問時表示這是「變動最小、對雙方困擾最少、摩擦最少」的一個方式,會談成果除了可以維持台港航運不會中斷,更顯示雙方可以務實方式協商台港問題,為未來協商方式立下良好的典範;不過,我也特別強調,會談紀要與模式並不適用於未來兩岸的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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