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鼓不用重捶,依據該案評鑑載:2024年5月初,案經A男提出性騷擾「申訴」及「告訴」。南投地檢於同年5月22日對王檢以《利用權勢或機會犯『性騷擾』之行為》提起公訴。筆者提醒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二項規定為「告訴乃論」;準此,該案「定性」為性騷擾行為,其犯罪行為尚未達利用權勢強制猥褻(非告訴乃論)之程度。
「又,不知A男何時提出告訴?」先前拙文引用南投地檢2024/5/24新聞稿內容:「考量雖被害人『尚未提出告訴』,但部分情節事涉犯罪嫌疑,隨即指示當(6)日迅速分案並指分由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主動偵辦。」截自南投地檢5/24發布新聞稿為止,被害人男警當時似尚未提出告訴?
檢視現任男檢察官對男警的「性暗示訊息內容」
依據該案評鑑所載,王檢對A男警之性暗示訊息,主要如下(原文):一、以「鮮肉」稱呼A男。二、性暗示或性相關訊息:例如:「肉棒來给我看一下啊」、「回來上班的時候~通知我!~享用鲜肉」、「好想去泡温泉~~陪我去過年後了!湯屋!」(以上引用該案原文)準此,回歸實務上經驗談,筆者曾任性評會委員,當去識別化「檢視」對話內容,該類訊息客觀上確實已構成性騷擾。舉例以明,職場上無論男女,孰人敢對同仁傳訊息「性器官給看一下?」若有人敢稱此為開玩笑,未免蔑視法治如無物!
另查,王檢對A男所傳對話紀錄:「也太補眼睛了吧」、「好喔!星期四來補眼睛。」係台灣俚俗所稱:「呷幼齒,補眼睛;呷粗牙,顧筋骨。」按台語「呷」,即「吃」之意思,詞彙「幼齒、粗牙」多指女子年齡狀況,此句俚言泛指「性幻想」或「性行為」,私人好友間訕笑無妨,卻頗難想像會是現任檢察官用LINE所傳。而王檢與A男之年紀差異,或可從此句訊息以察:「認真問~可能你爸都比我年輕,不要跟我說,比較没有道德壓力。」一言以蔽之,今時性別多元,若你情我願之情感相合,當尊重兩人之情愛;反之,若為一方違反他方自主意願之「性騷擾或強制猥褻」,則屬犯罪行為,應依法論處。
先前拙文《淺析男檢座性騷男警案——性騷擾或強制猥褻?》引用今年5/24、5/25報導中提到:「(節錄)王員否認犯行,辯稱『為了談話方便』才『碰觸』男警背部,未撫摸大腿,『肉棒』是男警同事對該警的稱呼,並非指生殖器。」此語當真是檢察官所說?令人看了一陣無言。但併合A男提出「性騷擾之申訴及告訴」為觀察,足徵王檢與A男並非兩情相悅。
論理以明。先前筆者提出疑問:「有男人綽號會是肉棒?也不知男警同事是誰?屆時跳出來法庭上作證,宣稱男警綽號肉棒?」再者,討論案情「有需要觸碰男警背部?」實難想像有何刑事案件討論需要「私下叫來檢察官研究室、兩人獨處時,觸碰A男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