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一天專欄:新創投資與第二型統計謬誤

2015-06-18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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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很多新創企業的投資人而言,往往是假設創業家失敗、做不起來或做不大 (H0),然後透過盡職調查或深度訪談來找尋推翻這個假設的證據。如果投資人有足夠證據來推翻這個假設,或是相信經營團隊能夠存活到接 (火)棒的下家出現,就有可能合理化與執行投資。明明有可能做得成卻被誤判為做不成,就是新創投資的Type II error。如何降低這個error,就是鑑別新創事業投資人水平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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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過程彷彿陪審團,易受人心主觀偏見影響。(圖為電影《十二怒漢》劇照)
投資過程彷彿陪審團,易受人心主觀偏見影響。(圖為電影《十二怒漢》劇照)

問題來了: 前面已經提到Type I 與 Type II error會此消彼長,如果我們設計一套投資決策流程來降低Type II error,就可能會增加Type I error發生的機率,亦即錯誤投資了其實做不成的項目。在一個遊資氾濫但缺乏關注早期新創、投資人貌似資本充足但普遍缺乏全球籌資能力的創投市場,例如台灣,這種Type I error固然可以製造出新創企業投資前景一片大好的氛圍,卻也可能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的adverse selection怪象: 真正的好團隊拿不到錢,跑龍套團隊卻整天花投資人的錢做一些外強中乾的事。或許某些不世出的精英團隊想做的題目很新、很大,但恰好台灣有一些得天獨厚的優勢讓這個團隊攻堅的機率增加,卻因為投資決策過程內在的統計謬誤與主觀偏見,超出了一般投資人的理解範圍或舒適圈,導致這些團隊必須放棄向本土創投募資。這個問題,與我在「陸資來台搞創投,別有用心」一文中提到的投資通縮陷井一樣,是妨礙新創投資蓬勃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

從Bayesian statistics的觀點來看,真實世界的狀態是由不同可信度的可能狀態疊加而成,數據判讀可以改變我們對真實世界走勢的預測,但我們仍然無法判斷某一種未來的狀態是否一定會實現。Type I error就是既有數據不足以支持改變我們先驗的世界觀,但我們卻改了;Type II error就是明明數據顯示我們的世界觀早該被揚棄了,卻還在抱殘守缺。這讓我想起華爾街老鳥喜歡講的笑話: 明明發現了該買的股票卻未買,是犯了sin of omission,明知不該買的卻心存僥倖買了,是犯了sin of commission。按照原始天主教的教義,如果行為人不作為是基於自由意志,這個罪的可批判性與譴責性是要用其相對的美德高低來量度的。用這個標準來檢驗某些被視為台灣本土新創路障的老頑固創投與僵化落後官僚與法規,不禁讓人懷疑,是否整個新創投資與營運環境的萎靡不振,是Type II error與sin of omission所導致? 滿手現金不投資,還喜歡對年輕創業家「耳提面命」、「諄諄教誨」的創投天使,是否懈怠了其與時俱進、引領風潮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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