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片導演齊柏林過世迄今已1年半,亞泥礦權展延的環境正義,與原住民轉型正義議題,迄今仍然無解,不僅《礦業法》與《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條例》,迄今仍躺在立法院,亞泥礦區原住民土地,經過2、30年的漫長行政訴訟,目前僅楊金香、徐阿金2人,成功取回礦區的土地權狀。法扶基金會律師謝孟宇表示,原住民土地返還之調查,目前係授權原住民鄉鎮成立「原保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進行調查,有些鄉鎮的土審會委員根本都是「鄉長的人馬」,一旦土審會認定,該土地非原住民自始擁有,未來透過行政法院翻案的機率可說微乎其微。
攸關原住民土地返還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案,去年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山保條例》「5年等待條款」規定正式刪除後,預計有5萬多筆原住民保留地土地,設定有「耕種權」等他項權利,未來可以申請土地返還。不過,「5年等待條款」的刪除,雖然是原住民土地返還運動的重大進展,但真正要落實,卻仍然長路漫漫。
上月,「社教文化基金會」舉辦「從亞泥案看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之實踐」座談,法扶基金會律師謝孟宇以太魯閣族在亞泥礦區,迄今只有2名族人取得土地所有權為例,強調目前的法律架構,讓原住民族土地返還困難重重。
謝孟宇表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簡稱《原開辦法》)第24條,雖然表面上寫得很「中性」,但實際的執行結果,卻造成非原住民大量使用原住民保留地。開放非原住民使用的項目,原本有8項,後來卻陸續開放到10幾項,包括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加油站、倉儲設施、醫療保健、社會福利、郵電運輸、金融服務等。
「採礦、觀光醫療、信合社,表面上雖然優先輔導原民,但當時立法時,原住民實際上根本不可能組專業礦業公司?等於為開發的人找到土地使用的正當性,看似合法,卻造成原民土地大量流失。」
亞泥申請礦區又續租 原民土地20多年要不回
謝孟宇表示,原保地一直到1960年代,才以「荒地放領」方式,同意原住民申請所有權,但當時由於原住民資訊取得困難,亞泥創辦人徐有庠在70年代申請太魯閣礦區採礦權時,當時礦區內有高達9成的土地,沒有登記權利,由於亞泥要使用這塊土地,秀林鄉公所也停止了原住民在礦區內的土地權利設定。
謝孟宇表示,亞泥礦區的太魯閣族人,原本以為亞泥承租2、30年後,就會返還土地,沒想到到了1990年代申請續租,族人才赫然發現土地要不回來,當時監察院在1997年8月22日的調查報告,認定政府在亞泥礦區的土地取得有行政疏失,當時,如果原民會按照監察院的見解,讓原住民辦理土地權利的登記,或許問題可以獲得解決,但原民會當時得知結果後,竟然去控告原住民,選擇塗銷原住民的耕種權,引發了接下來20年的漫長行政訴訟,「這就是國家對待原住民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