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頭看這15年來,台新與彰銀的恩怨糾葛,雖然過去尚無明確的金金分離等規定,但台新金吳東亮家族同時掌握台新與彰銀經營權,不論是公司治理或是金融監理角度來看,其潛藏的問題與負面影響,其實遠比一家企業同時插旗幾家金融機構(但未掌握經營權)來得嚴重。
併購無望就該下令出清股權
在台新金併購彰銀已無望情況下,其實金管會就該要台新出清手上的彰銀持股─而且,要作此要求非常簡單,不必有金金分離政策即可,因為原本金管會就有此權責,也別忘了過去早有不少案例:中信金曾插旗兆豐準備併購,併購案不成後即被金管會下令出清持股;兆豐曾配合政策要合併台企銀而吃下13%股權,幾年後政策改變決定不合併後,金管會即限期要求兆豐出清持股,賣得慢了還要被處罰。
台新與財政部之間雖然為了彰銀案而有多件官司未了,但不論判決結果如何,坦白說,台新金已無併購彰銀的可能,因為大股東財政部無意願、社會也不支持─如果連當初主導彰銀釋股案的林全任行政院長時,都不能亦不敢支持讓台新併彰銀,未來無論藍綠誰主政、更不論誰當行政院長,政府都不會支持併購,台新繼續持有彰銀股權、在董事會中擁有席次,顯然就是違反常規、更無必要。
台新與財政部的司法訴訟,原本二審判兩造「契約關係存在」(意思是台新勝利),但上周這個判決被最高法院判決廢棄、發回高院對,變成財政部占上風了。對此案,顧立雄曾說,台新金與彰銀間有歷史糾葛,金管會只要求金金分離實施後要依新的規定─即彰銀明年改選時,擔任董事者就須選擇辭去彰銀或台新金董事。不過,這個說法失之狹隘甚至是錯,依過去金管會處理的標準,現在又有新判決出爐,是否該下令台新金出清彰銀持股,才不會變成雙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