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券」的作業辦法已經初具模型,6月初將由行政院公開說明,歸納振興券的特色例如:其一,不排富,因為刺激消費人人有權且有責;其二,消費3000元,政府補貼2000元,自負額1000元,振興經濟必須自立自強,政府沒有完全補貼,不同於紓困直接發給現金;其三,為避免電商與實體通路惡性競爭,暫不納入電商消費;其四,中低收入戶自負額為零,可能由里長直接發送或是採取其他方式領取振興券。
解析「振興券」的政策特色,我們應該先理解「乘數效果」的假定與作用。在目前預擬的方案裡,若以消費額3000元為例,民眾自負額1000元、政府補助2000元,對於民眾而言,等同消費300元,自己只需要出錢100元,折扣效果約為33%(三分之一);對於政府而言,支出2000元,可以換得消費額3000元,等同增加1000元的「額外消費」。因此,粗估的乘數效果即為3000÷2000×100%=150%。政府每花1元,可另外創造0.5元的額外效益。乍見乘數效果很高,但實際上要扣除不使用、不領用的人,以及脫法的變現行為,尤其還有替代性消費行為,將這些變因納入考量,乘數效果立馬減少,對於增加實質GDP的貢獻,也會大幅減少。
政府初步規劃一般民眾拿現金1000元換3000元振興券,這樣的作法,或許如柯市長所言,猶如「脫褲子放屁」,但背後的技術原因與細節考量,不能不搬上檯面仔細說清楚。行政院當然可以規劃直接發給3000元振興券而不收取1000元現金的方案,若依此方案,收受振興券的消費者與業者必須都很懂振興券於實務運作上如何使用,才能符合政策目的。
例如面額100元振興券,必須搭配至少50元現金,兩者一起消費,20張振興券就是要搭配20組50元現金共同消費。如此一來,假設消費金額200元,民眾不能給2張100元振興券,而是頂多1張振興券搭配現金100元共同消費,因為1張振興券綁定現金50元,2張就需要現金100元,總計300元已經超過消費額200元,因為振興券不找零,所以不能使用2張振興券。
再舉一例,假設消費金額350元,民眾可以使用2張振興券搭配現金150元,不能因為不找零而使用3張振興券加現金50元。這樣的技術限制,是因為乘數效果的綁定,也就是政策目標已經鎖定民眾必須至少自行負擔消費金額的三分之一,有這樣的政策限制,所以使用振興券的時候,限制與細節都會比消費券繁瑣。為避免細節不易理解,別讓民眾與業者搞不清楚,所以才有現金1000元「換購」3000元振興券的設計。這就像百貨公司的禮券,可以用1000元現金購買禮券3000元(不找零),然後使用禮券購買與消費(行政院方案可能另有消費標的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