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舉兩個例子,勸告國內部份學習法政,主張人權的人士,他們希望在制度上製造出一些對弱勢族群,有更好的社會公平正義。但是實際上產生了相反的作用。
2002年,立法院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這個法經過了15年,做過許多內容小修正,但是性別工作平等法到底對於弱勢性別,是不是真正讓他們獲得了比較多的工作機會與保障?仍然需要做務實的追蹤與反省。
性平法保障職場女性,還需要配套措施
當初立這個法,主要是強調幾項事情:一個是有關工作職場性騷擾的防治,這個我個人完全支持,但不是本文要討論的主題。性平法的另外重點在於保障現在工作職場上的弱勢群體─女性。
1. 生理假:法中明定女性一個月可以請一次帶薪的生理假。
2. 產假:女性預產及生產期間,本法規定雇主要給她至少八個星期的全薪產假。
3. 育嬰假:每生一個孩子,可以在孩子三歲前,申請最長兩年的育嬰假,育嬰假前半年,雇主支付百分之五十薪資。
這個法立意良善,原先是希望能夠保證我們的婦女同胞,在工作權上受到更多的保障。
但是事實上,國內許多小微型企業,通常僅聘雇3-10名員工,對雇主來講,如果其中有兩位在同一時間懷孕,或依法申請育嬰假,可能會造成嚴重困擾。於是造成很多小微企業雇主,避免用正式職缺去雇用正在適婚、初婚或孩子仍小的婦女工作者。實務上,因為訂了這個法,造成了婦女同胞的工作機會減少。
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呢?就要從福利國家,尤其是向北歐國家學習。
在丹麥,5歲以下幼兒,無論父母親吸毒、行為偏差、坐牢或家庭貧窮,孩子吃不起奶粉,或是沒有足夠的養分,責任政府要接手負擔。因為養育下一代,延續民族後代,這個工作政府應當負擔重要的角色。
網路上甚至有人主張,生產和育嬰,這些是婦女同胞們,為了解決台灣社會少子化,為國家生命延續所付出的貢獻,成本如果完全由雇主來負擔並不公平,尤其是微小型企業,應該由政府來分攤。
政府當然不可能,也沒有權力,仔細去檢查每位女性工作者到底是不是真正有育嬰和產假的事實,可是現在早已是科技時代,政府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大數據統計,分析每一行業裏面原本女性就業人數比例,只要企業超額增加錄用適婚或初婚的婦女,政府便提供企業減稅或補貼,讓他們更願意去雇用20-40歲婦女工作者,那麼這個才能産生出真正的社會公平正義,不是嗎?
所以所謂公平正義,其實是要有配套的措施,不是立委用腦袋空想,或人權人士,在根本不了解企業實務下所制定出的法律空泛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