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憲法》及《警察法》規定,警察之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平時維護國家治安、反恐任務,戰時成為後備軍事力量。
2013年8月13日,竊賊黎育維涉嫌偷汽油為免遭警方逮捕,開車拒檢還衝撞員警,直到逃到西門町,時任台北市警萬華分局漢中所員警張景義,恐轎車衝撞行人,朝車輪連開2槍,黎腹部中彈死亡,檢方認張開槍時機不當,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引發相當爭議。
案發之後,員警張景義得知黎家中經濟狀況不佳、還有嗷嗷待哺的小孩,曾多次前往探視、致贈慰問金與奶粉等物資,更與分局長官、同事、警友會等單位,籌出200多萬救助金。不過,黎的家屬獅子大開口,要求1400萬和解金,事後在調解委員會時更追加到近2000萬。
事實上,北檢偵查曾兩度認為員警張景義是正當防衛開槍,都處分不起訴,直到二度再議發回,檢察官依彈道重建報告指張員都朝車輪開槍,現場附近監視器雖未錄到開槍當下畫面,但有錄到張舉槍期間,車子正在倒車,再審酌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部位」,綜合判斷,張員開槍當下,並未達急迫性,認定涉有過失責任,依法起訴。
台北地院2017年12月12日開庭審理此案,據《蘋果日報》即時報導,被擊斃的竊嫌父親、妻子的委任律師則強調,張景義在拔槍時就已經造成嚇阻效果,沒有必要再擊發,而彈道分析顯示他不是射輪胎而是射擋風玻璃,或許是因為槍枝擊發後座力造成偏差,有或許是張景義太緊張,但都是未盡注意義務,並違反《警械使用條例》,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張員則強調當時黎男駕車拒捕,確實已發生危害,他開槍是為了防止危害發生,合乎用槍時機和比例原則,且依據彈道比對,他開槍的位置與角度並非朝向駕駛人正面開槍,賠償黎嫌家屬80萬,全案辯論終結,定2018年1月9日宣判。
面對媒體時張景義還說,他還是會堅持他用槍時機有正當性,以當下狀況而言,就算重來一次,也會選擇開槍保護民眾。可是考量到對方3個小孩的未來,他願意賠償一定金額來幫助他們,「但我要再次強調,我不是要用賠償金來換取無罪或緩刑,這對我很重要」。
所幸,台北地院審結2018年1月9日宣判張景義無罪。至於死者家屬、檢察官是否要上訴,張景義表示尊重。
然而,就在台灣發生這起案件的四年之後,2017年5月18日,紐約時代廣場正因為一名男子將汽車告訴開上人行道衝撞,造成1人死亡,22人受傷的慘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