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安紜觀點:少亂動!別讓愛屋變成軟腳蝦

2018-03-1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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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若因不當的變更建物受損,導致他人生命、財產的損害,所有權人、使用人就必須面臨民事賠償,甚至是刑事上的過失傷害、過失致死責任。(資料照,盧逸峰攝)

作者指出,若因不當的變更建物受損,導致他人生命、財產的損害,所有權人、使用人就必須面臨民事賠償,甚至是刑事上的過失傷害、過失致死責任。(資料照,盧逸峰攝)

經歷過幾次令人心驚的大地震,大家都看過因為地震而倒塌的建物,媒體為了方便,還給它們冠上軟腳蝦的名號,但好好的建物為什麼會變成軟腳蝦呢?這其實可以從建物存在的三個階段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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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建物的「設計階段」,就是在建造建物之前,結構技師或土木技師根據基地特性、建物外型與使用目的等條件,對於樑柱走向、鋼筋數、樓板厚度等所做的配置,再者,就是建物施作人應依設計者之規劃執行工事的「施工階段」,在這兩個階段中,如果有設計不當,或是偷工減料情形,就會生成先天不良的建物,則在一定外力的衝擊下,建物就可能會傾倒毀壞。如果建物合格通過前二個階段,在交給使用人時,理論上應就具備「小震沒事,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能力,但如果使用人在「使用階段」對建物做不當的使用,建物就可能因為後天失調而加入軟腳蝦行列。

上述三個歷程,與一般人較有關係的是「使用階段」,而在生活中,最常見使建物原本具有之抗震能力產生變化的就是對完成後建物之外觀、使用目的或方式的變更行為。提到變更行為,大家很容易聯想到的就是打掉隔間,但生活中的變更行為,其實不僅止於這類變更建物格局、外觀的行為。

我們試著把場景拉到住商混合大樓,假設有個書商承租一樓店面開書店,同時又把同棟4樓租下來供做聯繫用的辦公室,因此4樓內原僅擺放著幾張桌椅與簡易的櫥櫃,但隨著生意進展,書商難免有庫存,為了補貨方便,漸漸地就在原來只放文件夾的櫥櫃裡塞進了庫存書本,後來愈放愈多,因為不敷使用,書商便在原本的空間加設櫥櫃,後來櫃子又不夠用了,書商索性撤了原來的辦公桌椅,在4樓全面架起書櫃堆放庫存。在這個例子中,書商並沒有變更既有的隔間或樑柱,但從技師的角度來看,這也是可能影響結構安全的變更使用方式行為,因爲房子的載重改變了,如果增重超過技師原設計規劃的樓板承重能力,當然也可能使房子變成軟腳蝦,這道理說出來很簡單,但一般人未必能在進行變更行為當下,正確地判斷這樣的行為究竟會不會對建物造成不良的影響。

2016年台南維冠大樓倒塌震撼全台,但當時震央明明在美濃,為何台南最嚴重?(圖擷取自Youtube)
2016年台南維冠大樓倒塌震撼全台。(資料照,取自Youtube)

地震不會傷人,傷人的是倒塌的建物

只要是建物,出入其中的人就不可能僅限於一人,建物結構的妥適性當然就關乎眾人的安全,因此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同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依建築法第28條規定,於事前向建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目的就是避免建物使用人僅靠著素人的認知就擅自對建物變更使用,要讓結構安全專家有機會在事前檢視變更行為的安全性,必要時並協助使用人為相應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簡言之,如果因為不當的變更行為,使建物受損,甚至導致他人生命、財產的損害,所有權人、使用人就必須面臨民事上的損害賠償,甚至是刑事上的過失傷害、過失致死責任。所以,使用人如要對建物之格局、外觀或使用目的、方式進行變更,應該於事前向建管機關,或結構、土木技師提出諮詢,並依專家意見執行計畫,可絕不能因為「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任性行為而把愛屋養成了軟腳蝦呢!

*作者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共同作者廖書賢為桃園市結構技師公會理事長。本文原刊「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臉書粉絲頁。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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