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瑋晨觀點:MOD應思考是否仍須「付費必載」無線台

2018-07-0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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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董事長鄭優對改革和有線電視系統相比競爭力不強的MOD有特別的使命感。(柯承惠攝)

中華電信董事長鄭優對改革和有線電視系統相比競爭力不強的MOD有特別的使命感。(柯承惠攝)

近年來隨著家用網路網速大幅提升,家戶的收視習慣也略有改變,據統計MOD訂閱戶數於今年中已接近180萬戶,近日因世足賽風行全台,MOD訂閱戶數應已增加數萬戶至十餘萬戶。根據NCC公布107年第1季各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統計,目前全國定閱有線電視總戶數為5,194,779戶,其中獨立系統占1,252,385戶,以集團而言居首位的中嘉集團占1,107,209戶、次位的凱擘集團占1,091,310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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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述數據可知,MOD的定閱戶已經大幅超越單一有線電視業者集團,足以與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爭雄,MOD的興起也會對我國的閱聽大眾帶來相當程度的影響。

MOD與一般有線電視相同,都存有「無線電視臺必載」的問題。所謂無線電視臺「必載」,規定於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3條第1、2項:「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依據本條,各系統經營業者就無線電視臺(目前有臺視公司、中視公司、華視公司、民視公司、公視基金會、原民臺)列為基本頻道,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

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的「必載」,其實某程度而言限縮了系統業者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也同時涉及了言論自由、電視臺公平競爭等難題,在美國有相當的訴訟案例,雖然我國至目前為止尚未出現訴訟案例,但於歷次修法中這個議題雖爭議,但對於「必載」的必要性,大致仍有共識。「必載」限制了系統業者的自由,故法律同時也給與系統業者相對應的優惠,即系統業者於上架無線電視臺的同時,依法無須支付無線電視臺任何費用。也就是說,系統業者雖然被強制播送無線電視,但不需要支付授權費用等,無線電視雖然被保障上架有線電視系統,但無法自系統業者取得授權費用,此為一個平衡之機制。

20180620_愛爾達OTT,世足直播360P低畫質。(翻攝愛爾達OTT官網)
世足發燒,讓MOD用戶數再次成長。愛爾達OTT,世足直播360P低畫質。(翻攝愛爾達OTT官網)

MOD的出現則使此一情形變得非常微妙,MOD本質上並非系統業者,而是被認定為固定通信業務上的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服務,因此並不適用有線廣播電視法,而適用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60條之1相關規定,且必須自行訂定相關營業規章,並依該營業規章營運。因為MOD並不適用有線廣播電視法,故原則上其並不受有線廣播電視法「必載」規定所限制。

但MOD的營運規章也有類似必載的規定,該營運規章第25條第8項:「為維護用戶近用頻道之權益,本公司應協助未加密或鎖碼之無線電視頻道及無廣告亦不收取授權之非商業頻道利用MOD 平臺提供收視服務,且不得向用戶另行收費。」本條規定使得MOD「應」協助無線電視台上架,但是該營運規章條文卻沒有類似有線廣播電視法「必載免付費」的規定,故MOD負有協助無線電視上架MOD的義務,卻沒有「免付費」的權利。導致MOD負有類似必載的義務,須讓無線電視台上架MOD,卻沒有必載的權利,而仍需支付相當授權費用予無線電視業者。此一規定有其歷史脈絡及背景,但是否合理則可再行思考。相較於有線電視系統,MOD顯然是較低度規管的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MOD應較有線電視系統較少管制。然而在於目前「必載」議題上,現行狀況對MOD顯然過於苛刻,縱使承認MOD亦應負擔必載之義務,亦應有比照有線電視系統,得有免付費的權利較為妥當。

MOD基於本質性因素,受政府不少限制,此為其經營劣勢,但某方面也是其體質優勢。盡可能的處於公平競爭之地位,有效率的提升經營品質,才能夠進一步促進系統業者的競爭及進步。舉例而言,近日有線寬頻協會要求愛爾達開放世足賽播送權利一事,實突顯出我國有線電視與MOD之間各種恩怨情仇,也凸顯了我國影視聽市場的不公平競爭等問題。本文相信合理市場機制、公平競爭場域是閱聽環境進步的不二法門,對於MOD對於「必載」規定是否比照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也有思考調整的空間。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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