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諸慶恩案」聲請釋憲程序駁回案─為何朱富美不迴避?

2024-08-1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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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恭敬道:「物有本末,事有終始。不因案而改幟,不因人而設置。法也,必也平水持衡,以觸不直者;人也,弊耶?佯公義而遂私行,私黨錮令直言塞,假昭日月,日削月朘之。」韓非子云:「姦邪之臣安利於無功。」省法以明,佞邪當辨,見「安利、安名」可思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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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酌該案釋憲,大法官多數立場均採「程序駁回。」聲請人之觀點在於:「法制變革前(刑訴法第376條修法),未賦予諸案救濟機會。」嗣諸慶恩於2003年間死亡,迄今已二十年許,考釋字752號解釋係2017年7月作成,筆者先提醒時間點及期間,距當事人逝世,已事隔多年。

筆者引用19號裁定,詹森林大法官意見書之正論:「諸先生所受『有罪判決』雖因其死亡而經系爭判決撤銷改判為『不受理』,然其『曾受國家司法權認定為有罪』之事,並未因而獲得澄清。按防止人民因不公正之司法審判而遭受冤假錯判,乃訴訟權之體現,應受憲法保障。現行刑事通常救濟程序或再審非常救濟程序,卻未能提供適當之救濟管道,確有透過憲法審查予以糾正,並賦與基本權受害人救濟之機會。」同此,比對《陳建國冤案》,因陳建國死亡而由新北院判不受理,兩案都是檢方濫訴造成冤情,請問邢泰釗,看了如何?

諸案釋憲,大法官朱富美為何不迴避?

諸案釋憲,不可避免將檢視大量院方及檢方早年卷證及近年再審、非常上訴等卷宗。筆者換個角度。諸案由邢泰釗於高檢署任內提出再審,卷證中含有大量檢方書類,考朱富美加入之意見書,「檢察總長」乙詞,共出現7次。諸案因邢泰釗提出非常上訴,索引文獻難免不論,但請問朱富美:「邢泰釗是誰?」答案是:「朱富美配偶。」

邢家賢伉儷分掌院檢大位,以諸案論之,是否當依《刑訴法理》迴避?誠然,大法官可合議裁定「毋庸迴避?」如果限縮在「諸案(聲請釋憲)」觀察,請問邢泰釗在諸案主導「再審、非常上訴」之實質關聯「異常」密切否?

當邢泰釗在高檢署一路大鳴大放,唯恐國人不知「諸慶恩是冤案?」嗣高檢署直接定性「諸案為冤案(檢方改主張無罪)」並提出再審?再到邢泰釗任檢察總長,對諸案提起非常上訴?(註:本次未申論「諸案法律審」,本文主要範疇在「諸案事實審」,亦即檢方濫行起訴、一審判無罪後,檢方濫行上訴等)

請問:「諸案釋憲,大法官朱富美為何不迴避?」論者或謂:「釋憲聲請人為諸慶恩配偶胡女士或律師李念祖。聲請者並非檢方,二者程序上不同。」是以,就事論事,若當來諸案再審改判無罪,檢方提出釋憲,朱富美是否應迴避?誠然,論者或對曰:「這是假設性問題!」筆者對言:「沒錯!所以學法者,只會鑽此類程序漏洞?然後昧於刑訴本質及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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