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從雄檢對《密醫、詐保及逃漏稅》緩起訴案談起

2024-09-2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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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行看門道。經查:《該案緩起訴》處分金共計9200萬元,細部為被告分別支付國庫「6萬」至「1300萬元」不等金額。當觀察該案所涉繳交國庫之處分金,當可初步推估「被告個別犯行狀況或其犯罪範圍」。該案《緩起訴處分金》共計9200萬元:推論檢方之處理為了方便讀者理解,筆者製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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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供,該案全體緩起訴處分金:共計9200萬)
該案全體緩起訴處分金:共計9200萬。(作者提供)

(作者提供,該案全體緩起訴處分金:共計9200萬)

準此,該案《緩起訴範圍》,犯罪客觀事實同時包含「密醫及詐保(A部分)」、「逃漏稅(B部分)」等,對檢方之偵辦,觀察該案之犯罪主體及所犯罪行,可產生以下兩種偵辦概況或推論:

一、若該案緩起訴A部分只針對「密醫無照執業」及「詐領健保費」,請問B部分「逃漏稅捐罪」,是否當靜待之後偵查結果?「B部分逃漏稅案」如當來依法起訴,當依法「撤銷密醫案A部分緩起訴?」

二、若言多案併陳,該案A部分及B部分均以緩起訴結案,那不就是證明(時間倒序)「嚴重逃漏稅、詐領健保費、加上聘雇密醫」等案,紛爭一次解決?被告全體認罪,全體緩起訴?而且高雄高分檢認同該緩起訴而確定?

假設,雄檢偵辦ABC牙醫聯盟「密醫、詐領健保費及逃漏稅案」,整體觀察「全案直接全體緩起訴?」雄高分檢還認同?

筆者三問:密醫、詐保、逃稅,為何全體緩起訴?

前面已談及《檢察官起訴10元面紙竊案》及實務上雄檢曾「起訴密醫案」及雄院判決有罪之案例,微妙的是,該聯盟所涉「多名密醫」、「高額詐領健保費(5700萬)」、「鉅額逃漏稅」,雄檢難道真的「全案」作成「全體緩起訴?」

筆者首問:「假設該案涉及多名『無照』密醫『看診』,請問是否嚴重影響病患權益?」、次問:「該案聯盟負責人、院長及診所負責人,多年以來明知聘僱密醫違法,多年前已有類案紀錄,迄今聘僱數量至少九名密醫,是否適合緩起訴?」三問:「該案涉及詐領健保費及大額逃漏稅,是否適合緩起訴?」

為表示客觀,若「未取得牙醫師資格」且「未實施醫療行為」(或醫師之輔助人),則宜由個案判斷之。例如:雄院109年度簡字第75號簡易行政判決,未免文繁,請觀察該判決中此句:「系爭診所醫師謝O人於陳述意見程序中陳述略以:『我是系爭診所院長,可全權處理本案,趙OO是菲律賓學校牙醫畢業後去考美國醫師的資格,也有考上美國醫師資格,但考到第幾階段就不清楚了。」(雄院109年度簡字第76號類同)但醫療實務上此類擦邊球頗多,歸根究柢仍是「是否取得醫師資格、證照及執行醫療行為之個案判斷」。前揭簡易行政案,高市衛生局稱:「趙OO名片上載明『Abc聯盟OO分院主治醫師趙OO』;該診所2019年門診時間表,趙OO與其他牙醫師並列於每週一、三的看診時段。」筆者老實說,攸關「事實認定」及「證據舉證」,高市衛生局接獲檢舉「密醫」,為何不派員現場查訪或掛號看診蒐證以明?(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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