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從雄檢對《密醫、詐保及逃漏稅》緩起訴案談起

2024-09-2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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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邢泰釗抄用「能伸張正義的是人,不是法律。」該最高檢新聞稿(2022/5/9)邢某未引用出處,直接剪貼、抄襲Preet Bharara《DOINGJUSTICE》(尋找正義)中文序文,「化他人名句為己用」,加上最高檢徽章抄襲「美元背面圖案」,著實令人嘆息,筆者已經懶得再提。(詳拙文《最高檢抄襲記—檢方抄襲的正義之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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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是否有溫度?」請問:「檢察官起訴心智九歲被告洗錢?起訴偷竊10元面紙案?雄檢先前對多起黑心食品案緩起訴?對ABC牙醫療盟「密醫、詐保及逃漏稅,全體被告緩起訴案?」還是莊榮松對「霸韓案中,某團體使用法務部標章案,S檢作成起訴書草稿,時任雄檢檢察長莊榮松不認同,宣稱『證據不足及基於被告人權保障?』案經S檢察官被調動」,前後拖了兩年左右,及自雄檢檢察長洪信旭上任,甫作成《不起訴?》」見微知著,有些個案讓人寒入骨髓,終身難忘,有些個案檢方超級溫暖,如沐春風?

奇怪的緩起訴條件:密醫「兩年半內」取得牙醫師資格?筆者讀閱報導,發現一個非常有趣的內容。該案緩起訴,雄檢檢察官對於九名密醫「附帶條件」要求「兩年半內」必須取得牙醫師資格(國考分兩階段考試),若屆時未取得牙醫師資格(執照),可能遭撤銷緩起訴?該案九名密醫「兩年半內」是否通過國考取得牙醫師資格,屬於「繫於將來之客觀事實」,但「現在(已發生)之違法狀態,例如密醫(無執照執業)則可確定」,檢察官該緩起訴乍看「鼓勵向上、取得資格」,但真的如此?

若此論可成,法律必危!思辨上請觀察以下三點:

一、將密醫違法行為之檢方處分效力,「繫於」將來之不確定事實。

二、強迫參加國考(人民有「應考試」之自由,得自由決定是否參加考試)。

三、變相鼓勵密醫(將來「取得資格」或「補考」即可)。

撇開《刑訴》第253之1至3條等體系論證。前述第二點,請問「密醫之被告」若放棄考試(不想再準備國考),是否檢察官要說:「我已經給你考試機會?如果兩年半不考過,就『撤銷』緩起訴!」還是該案密醫被告應痛哭流涕,深
感檢方再造之深恩?往後循例,補考可矣?

智者以喻而明。某甲為國外法律系畢業,返台自稱「律師」開設事務所執業,甲並多次到院檢開庭,案經檢舉「甲並非律師且無照執業」,檢察官乙給予《緩起訴並附條件》「甲必須兩年半內通過國考取得律師執照?」

同此,某丙(詐騙集團車手,詐欺案未被抓到)佯稱「丙檢察官」在外招搖撞騙並提供法律諮詢,嗣有多位民眾被害,案經檢舉,檢察官丁給予《緩起訴並附條件》「丙必須兩年半內通過司法國考,且名列前茅得擔任實習司法官(含法官或檢察官)?」以上兩例,不妨比對思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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