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女孩,跟一個已婚的上司,發生婚外情,並且兩人在工作場所發生性關係,被其中一名同事偷拍後剪接成166秒的光碟散佈。上司的原配知道後,對兩個人提起通姦罪的告訴,女孩認罪,原配則是對上司撤告。最後女孩被判刑四個月,緩刑五年,並且賠償原配九十萬元。公司知道後,因為女孩犯法,所以把她開除。現在女孩在加油站打工,並且因為光碟被散佈,精神受創非常嚴重,必須定期去精神科門診,還要每月扣薪償還原配。
這是個大快人心的故事嗎?
不,我只覺得悲傷,因為這個故事裡,談了原配的憤怒、第三者的「報應」,就是沒看到違背婚姻誓言的男人。唯一看到的,是那位偷拍的同事,把性愛光碟散佈後,一堆男人求上車。刑法239條的通姦罪,大概就是這個標準模式,違背誓言的男人,只要婆婆下跪、先生求饒,為了維繫家庭價值,讓男人回到溫暖的家,往往都會撤告,而變成兩個女人的戰爭,讓女人為難女人。違背誓言的女人,岳父會自己先動私刑,怪自己沒把女兒教好,女婿「通常」不會放過這個女人,一樣提告到底。
通姦罪,究竟存在的價值在哪裡?「性器官接合」,才必須刑法伺候,其他背叛婚姻的行為,就只能提告民事賠償,這實在是太耐人尋味。牽手、親吻、擁抱、脫光在床上滾來滾去、口交、訊息裡談到「你好大我好師」,你說是我們相見恨晚、我說你對愛不夠勇敢,通通不算通姦。可是,難道維繫家庭價值,就只靠刑法設有通姦罪這一味?
不知道有沒有人看到「口交」兩個字,是的,除了非常少數的實務見解外,幾乎所有的法官都認為,口交不算通姦。都已經口交,還沒有破壞家庭價值、夫妻和諧嗎?當然有,但是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口交就是不算,因為口腔不是性器官。如果,通姦罪的存在真的能維繫家庭價值,或者說,家庭價值足以讓個人的性生活入罪,那麼應該立法「凡破壞家庭和諧之行為,一律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麼台灣的離婚率應該下降很快,每天都可以零確診,因為沒有人會想結婚。
當然,還是會有人認為,通姦罪的存在,至少會讓某些人「不敢」有性器官的結合,畢竟判刑是可怕的。然而,婚姻的維繫到底在於愛,還是在於怕?如果這個人,是因為「怕」被判刑而不跟配偶以外的人做愛,與家庭價值的維繫究竟有什麼關係?況且,許多男人根本有恃無恐,真正發生事情,道歉、悔過書,不就可以處理了?真的不行,請婆婆出來跪,難道媳婦真的寧願要婆婆下跪,也不願意讓深愛的老公沒前科?於是,老公認錯,一起來打第三者,最後終究可以神隱在這場訴訟中,男人在該說話的時候總是無聲。
Hello?違背婚姻承諾的是誰?那個人全身而退,介入別人婚姻的人背負罵名、前科、賠償,但是先生沒事?這是什麼精彩的大道理?背叛婚姻的行為是該處罰,但就是回歸到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中就可以了。讓刑法介入婚外性行為,竟然還允許單方撤告,美其名是「維繫家庭價值的最後一道防線」,事實上根本就是掩耳盜鈴。我只見過合久的分了,沒見過分久的合。
5月29日,大法官會議即將做出通姦罪是否違憲的解釋,請讓我們拭目以待。在這之前,請不要用「維繫家庭價值」來丟別人石頭。在我看來,謀殺婚姻的大部分原因,從來都不是因為性器官結合這種事,而是因為家暴、不做家事、貶抑自己配偶、徹夜玩手遊,不看老婆小孩一眼,只會對著手機螢幕微笑,這才是徹底的違背家庭價值,不是嗎?至於散佈別人的性愛影片,或者求上車的人,除了人渣之外,沒有第二句話好說了。
本文經授權轉在自呂秋遠臉書
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