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紹煒專欄:彰銀案二審判決,算不算恐龍法官的荒唐見解

2017-05-2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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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一直咬緊的是財政部當初承諾支持台新金擁有彰銀經營權;不過,必須注意的是這是當年林全的「政策」,並不是寫入契約、兩造必須履行的權利義務;正常情況下,外界期待的是「政策有延續性」,但問題是如不同人主政、甚至外在環境有變化,政策完全不能變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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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以市場務實的眼光來看,財政部承諾支持得標者的經營權,確實有助提高參與者的意願與價格;但錯誤則是在未事先說明到底支持幾屆的經營權。更大的錯誤與問題則是在簽約時,雙方沒訂清楚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財政部有義務支持台新金的經營權、以什麼方式支持、還有甚至什麼叫「支持經營權」(類似大股東協議),結果就是今日出現的混亂。

支持經營權的法律基礎還存在否? 

官方主張「己無義務支持台新金擁有經營權」,主要論點是建立在財政部的「支持經營權」,是建立在台新金標下「特別股」的法律基礎下,但這些特別股早已轉為普通股,因此原先支持的法律基礎不存在,同為普通股,台新金難享以2成多持股篤定掌握經營權的「特權」;更何況,當初財政部的公函代表的是其當時的政策,政策則會隨環境變化與主政者變更而改變,實務上官方豈有「天長地久」的支持台新金擁有經營權的道理?至於台新金的主張基礎,就是那張財政部支持得標者經營權的公函。

恐龍法官大概不了解這種「很挺」台新金判決的結果。讓台新金掌握彰銀經營權事小,真正的關鍵在台新金其實就是要手把彰銀併購;過去台新掌握彰銀經營權時,其實已經嘗試4次要併彰銀,如果讓台新金掌握不止半數的絕對多數,就可能再強推合併案。

要併彰銀卻不願付出代價

其實,合併並不足懼,也不必排斥,但問題是台新金要併彰銀,卻不願付出應付的代價,儼然就是占其它彰銀股東的便宜;一般併購案一定會有溢價,但台新金幾次提出併彰銀的財務計劃,要嘛溢價小、要嘛等於用彰銀股東的錢讓彰銀被併,要嘛甚至是折價,甚至還鬧過官股董事集體退席抗議的戲碼,這種併購其實等於是一種巧取豪奪了。

因此,彰銀案表面上是經營權之爭,但骨子裡的真實情況是彰銀生死之爭;二審判決後,台新金呼籲要財政部不要徵求委託書,應該依判決支持台新金的經營權;更呼籲行政院長林全,「請院長促使財政部不要對高院判決提起上訴,以期早日息訟止爭。」

台新主導期經營績效輸官股

台新金確實想得非常美,但其要求絕無可能發生;不論是財政部或行政院如果敢公然放水,不僅是拱手讓出彰銀經營權而已,甚至可能是丟掉彰銀的江山,官員如果這樣作,大概要同時面對社會、政治與法律的審判,有那個官員能夠、膽敢為之?

要讓十多年來、吃下彰銀的夢想實現,台新金或許該思考如何提出一個其它77.5%股東心動、非賣不可的條件;更該檢討,為何掌握彰銀股權這麼多年了,既未能贏得員工、股東、及市場之心,經營績效又輸給公股掌控時期。想要靠法院一紙恐龍判決,加上巧取豪奪式的換股吃下彰銀,難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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