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未請領之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及孳息是否須併入遺產申報?對此,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是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人歷年提繳的金額及孳息,屬於勞工個人所有,若勞工在死亡前尚未領取,死亡後應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的勞工退休金,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判定被繼承人遺產時,應以死亡日為基準點來確定是否屬於死亡前已存在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有應收利息或股利等,這些也屬於死亡前已具領取權利的債權,應納入被繼承人的遺產一併申報,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課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許先生的父親生前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至專戶,但在請領退休金前去世,許先生查得父親自提繳起至預估領取之日止,專戶內本金有新台幣80萬元、累計收益12萬元,合計共92萬元,依規定,這92萬元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勞保局表示,勞工逝世後,能領取的退休金或月退金將依死亡時間有所不同。若勞工在尚未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勞退專戶的退休金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一次性領取,請領權在五年內未行使則會消滅。
至於勞保給付是否屬於遺產,根據民法規範,當親人過世時,繼承人可以選擇拋棄繼承債務和財產。不過,若親人是勞工身份,身後遺留的退休金、勞保給付等屬於社會保險,並非財產,無論是否拋棄繼承,只要繼承人符合資格,即可請領相關給付。
資料來源:《國稅局》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