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典蓉專欄:立法院吃飽沒事查弊案?

2024-08-08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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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調查權可針對重大政策 並非限於查弊

專精美國憲法的黃昭元大法官提出這個疑問,其實是令人詫異的,畢竟,美國國會行使調查權絕非限於查弊案,黃昭元此問窄化了國會調查權的功能及意涵,例如美國參眾兩院聯合成立的調查委員會提出911調查報告,調查結論直指美國情報部門失職之處,再如,美國眾院2009年也成立調查委員會了解次貸風暴成因,已經卸任的前FED主席葛林斯潘都要出席作證;最新的例子就是美國國會針對國會山莊暴動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前白宮資深顧問Stephen Bannon就是因為拒絕接受調查委員會傳喚作證、遭判藐視國會罪而必須入監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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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五八五號解釋說得不錯,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雖然有其界限也並非毫無限制,立法院享有調查權是無庸置疑的,所謂固有之權能,意指這樣的調查權並非五八五號憑空創設,因此也非如民進黨揚言的必須經過修憲,就如世界各民主國家都未將調查權明定在憲法中一樣,這是國會本該有的權力,但從上次討論暫時處分的憲法法庭,到這次的憲政大辯論,立法院等了20年才法制化的調查權卻岌岌可危,成為執政當局的眼中釘,更形同是大法官眼中的大違建,然而,如果唯一民選機關不能具有一定的調查權,又何能真正監督行政權,又何能維持九七修憲後大法官們最愛講的權力立分呢!

坦白說,這次有關國改革法案的憲法法庭,其實是認證了當前的憲政運作是民選皇帝制,尤伯祥大法官發言時表示,總統是直接民選產生的,其權力沒有來自於立法院,跟立法院同樣都具有全國的民意基礎還有民主正當性,按照責任政治原則,總統的施政是對人民負責,而不是對立法院負責,尤伯祥因此認為立法院無權要求總統到國會進行國情報告;坦白說,尤大法官此一認知或說法和民進黨要員如出一轍,也和賴清德就任總統這一段時間以來的作為頗為符合,亦即:總統擁有絕對的行政權,行政院長全然淪為幕僚長,但總統完全不受國會監督,所謂的「施政對人民負責」何其空泛,大法官應該陳明「施政向人民負責」要如何跳過國會具體落實?當執政者不認為民意機關代表人民,動輒援引人民卻跳過制度時,獨裁心態已昭然若揭,難以想像的是,二十一世紀的台灣會出現「朕即國家」的思維,還有大法官協助理論建構,這是台灣最大的民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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